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建质〔2019〕115号
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规建局、甘肃矿区建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统一责权划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明确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有关事项,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审批权限。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属地化管理,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同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涉黑涉恶建筑施工活动,树牢“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意识。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存在“搭车”增设前置要件等程序的行为,一律取消。必须牢固树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意识,严格依照建筑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住建领域非法违法涉黑涉恶等工程项目活动。对于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未办理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项目一律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持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切实强化红线意识、底线思维,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保持高度警觉和忧患意识,不断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继续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促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持续抓好住建领域质量安全生产检查,靠实工作责任,从严从细抓落实,持续推进住建领域质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促工程各参建单位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完善关键工序和重要环节管理,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常见问题的防护措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防控摸排,加大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防范,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力度,加大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约谈、问责、处罚、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等。
四、继续抓好工程管理各项统计报表填报工作落实。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6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按季度报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进展情况的通知》(建办质函〔2017〕4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建办质〔2017〕56号)要求,靠实责任,继续做好《甘肃省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统计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季度报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处罚情况表》的统计上报工作。统计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建设厅质安处。同时,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2018年已办结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项目根据附件4要求填报,每月对本地已办结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项目情况进行统计,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省建设厅质安处进行汇总,填报工作要明确专人,确保上报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本通知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甘建工〔2018〕13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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